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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6000042580096A/2022-2716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机关编码: 3706900010 文件所属单位: 正规365彩票平台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被限制如何解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办公室
        发文机关: 正规365彩票平台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被限制如何解决黄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烟黄新管办〔2022〕21号 成文日期: 2022-11-30
        关键词: “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 有效性: 2024-12-31 有效

        正规365彩票平台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被限制如何解决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正规365彩票平台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被限制如何解决黄渤海新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黄新管办〔2022〕21号

        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直属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正规365彩票平台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被限制如何解决黄渤海新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正规365彩票平台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被限制如何解决黄渤海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正规365彩票平台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被限制如何解决黄渤海新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规365彩票平台app下载_365bet即时比分_365被限制如何解决黄渤海新区区域内从事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管委、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区级公益性公墓由管委所属的业达城发集团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镇级公益性公墓由街道(镇)办事处(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  人社(民政)部门是全区公益性公墓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总体规划,监督、指导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

        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负责本辖区公益性公墓的申报、建设和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利用规划,牵头做好新建镇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选址工作,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供给、规划审查报批、土地调整和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审查等工作。

        经发科创部门负责会同人社(民政)、财政金融部门核定公益性公墓墓穴价格和维护管理费标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全区公益性公墓审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建设和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审批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公益性公墓墓穴销售价格违法违规等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人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经发科创、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综合考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风俗习惯、地理环境、安葬(放)设施现状等因素,参照人口死亡率,以20年为使用周期并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科学编制全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管委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选址应当充分利用荒山、荒滩、废弃地、贫瘠地、未利用地等劣质地,禁止在耕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河流堤坝和铁路附近建设公墓,可以在林地、草地等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墓地复合利用,实施生态安葬,但不得改变林地、草地用途。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向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方向发展,自然与人文景观和谐统一,墓区整洁、肃穆,墓穴安全、完好。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按照每亩单墓穴位不低于400个或双墓穴位不低于200个标准规划,单个墓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大于60厘米;立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主要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可根据实际建设骨灰墙、骨灰廊等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和海葬纪念设施,提倡骨灰撒散、深埋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生态(卧碑、树葬、花葬、草坪葬、艺术葬等)墓穴不低于墓穴总数的70%。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内应当建设办公用房、保安室、停车场、卫生间及消防、水电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街道(镇)办事处(政府)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三)《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四)被占用土地权属证书;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人社(民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在《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做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将审批信息推送给区人社(民政)部门。由区人社(民政)部门负责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和《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街道(镇)办事处(政府)、人社(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范围或改变其他核定事项。

        公益性公墓建设竣工后,由人社(民政)部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付使用。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并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新扩大面积部分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改变管理单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重新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并报人社(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开发区户籍的居民及其直系亲属(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籍贯或出生地为开发区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本办法实施之前配偶双方均已去世且已落葬的原则上不在服务范围之内。

        镇级公益性公墓主要服务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全区范围内重点工程推进、清理整顿非法墓地及推动其他重点工作需要搬迁的坟墓。具体由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研究确定,报人社(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区级公益性公墓建成投入运营前,由业达城发集团综合考虑建设投入和管理服务成本,参照周边公益性公墓价格,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提出墓穴(格位)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报经发科创、人社(民政)、财政金融部门核定。

        对已经建成并投用的镇级公益性公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补办公墓审批手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可以按照非营利原则,提出墓穴(格位)价格及维护管理费标准,报经发科创、人社(民政)、财政金融部门核定。

        免除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农村特困等人员的墓穴(格位)使用和维护管理费。搬迁坟墓不收取墓穴(格位)使用和维护管理费。免除的费用,由区财政按照核定价格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公益性公墓安葬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镇级公益性公墓安葬: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向街道(镇)办事处(政府)提出安葬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属于本街道(镇)办事处(政府)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的,开具安葬服务凭证,由公墓管理单位根据凭证提供安葬服务。因项目建设、拆迁等原因的搬迁坟墓需要安葬在镇级公益性公墓,由街道(镇)办事处(政府)与公墓管理单位协调,提供安葬服务。

        (二)区级公益性公墓: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向人社(民政)部门提出安葬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属于区级公益性公墓服务范围的,开具安葬服务凭证,由公墓管理单位根据凭证提供安葬服务。对寄存在殡仪馆等殡葬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骨灰寄存证明。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服务场所公开展示:

        1.《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2.批准建设的文件;

        3.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4.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5.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二)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与办理人签订被安葬人骨灰安葬(安放)协议,明确办理人和被安葬人基本信息、墓穴位置、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和义务等。镇级公益性公墓已安葬未与办理人签订被安葬人骨灰安葬(安放)协议的,应予以补签。

        (三)按照政府定价销售墓穴(格位)及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无价格违法行为。

        (四)建立墓穴(格位)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执行。

        (五)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应当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按照规定应当免除的除外)。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在期满以前180日内通知办理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缴纳维护管理费。无法联系的,应当在区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二十条  公益性公墓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公墓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公开、公平、诚实、守信,服务热情、周到,积极引导群众破除焚香烧纸等陈规陋习,倡树文明祭扫新风尚。

        第二十一条  人社(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区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骨灰安葬凭证、骨灰安葬协议由人社(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人社(民政)部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执行新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社(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


        附件


        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表

        申报单位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墓地名称


        墓址四至

        (坐标)


        墓地面积


        拟建穴数


        管理单位


        街道(镇)

        办事处

        (政府)

        申请理由


        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意见


        区生态环境

        部门意见


        区人社(民政)部门意见


        区行政审批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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